市人保局昨天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4月20日之前须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从2013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昨天发布的《关于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201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在4月20日前如实申报,不得瞒报和漏报。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3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知还明确,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也需要按时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具体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通过网上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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